[8]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梁治平译,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46页。

“干部就是要对得起群众的眼神”

铁玉兰 2025-04-05 07:56:28 56799麻巷广西柳州柳城县

不仅要着眼当下、今后,而且要认真慎重地对待时下公众瞩目历史旧案,真诚、公开、公正,促进公众对司法者独立公正司法的历史记忆。

国际追逃追赃工作是反腐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关系到法治尊严和反腐败成效,有关部门要尽最大努力将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最大限度地运用法律武器追缴赃款,坚决维护法律权威,有力打击和震慑外逃贪官。《立法法》是规范立法工作的基本法,也是关于国家立法制度的一部重要法律。

“干部就是要对得起群众的眼神”

要防范冤假错案,必须将疑案从无的刑事司法原则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这意味着立法公开、开门立法成为立法的基本理念,上网征求民意成为制定和修改法律必须完成的规定动作。2014年9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召开全国检察机关开展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部署会议,决定从即日起在全国检察机关开展为期半年的职务犯罪国际追逃追赃专项行动,集中追捕潜逃境外的职务犯罪嫌疑人。新一轮司法改革纲要公布后,一些基层的年轻法官担心会被一刀切,从法官变为法官助理等司法辅助人员,个别地区的法院出现了年轻法官出走现象。修改后的《行政诉讼法》对立案、审理、判决、执行等机制的改进和完善,有望破解民告官制度长期存在的三难问题,进一步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激活民告官的司法正能量。

这极大地拓宽了各缔约国就如何追回腐败资产开展国际合作的渠道,促进了各缔约国就资产追回问题开展国际合作的可能性。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一次就加快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行了顶层设计和战略部署,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厉行法治、依法治国的决心和勇气。潘耒晚年说:夫论事与断狱同,直者直,曲者曲,方为爰书。

《礼记·月令》又云:乃命大史守典奉法。胡适主张从刑名之学出发认识汉学方法,他断言:两汉以下文人出身的亲民之官,必须料理民间诉讼,这种听讼断狱的经验是养成考证方法的最好训练。进入专题: 历史事实 法律事实 法律史学 历史考据学 。孙星衍官刑部直隶司主事时,总办秋审,经常遇到各种疑难案件,在乾嘉时期以善法律闻名一时,考据与断狱两者对其而言事异理同。

《周礼·春官·大史》载:大史掌建邦之六典,以逆邦国之治。解诂字义,先求《尔雅》《方言》有无此训,一如引律断狱,不能于刑律之外强科人罪。

“干部就是要对得起群众的眼神”

自君臣善恶功过,与其百事之废置,可以垂劝诫、示后世者,皆得直书而不隐。凡意计不到之处,剖大疑、决大狱,史无不备,不必刻舟求剑,自可触类引申。他说:治史如断狱,先要弄清史实,然后才能分清是非,还历史以本来面目。正是这样,秦汉以降,《春秋》大义成为纲常名教的同义语,《春秋》决狱的司法活动史不绝书,而后世也长期存有一种史权的观念。

他的职务只在评判现成的证据,他不能跳出现成证据之外。据《说文解字》:史,记事者也。美国文化人类学家吉尔兹曾经说过:法律事实并不是自然生成的,而是人为造成的,……它们是根据证据法规则、法庭规则、判例汇编传统、辩护技巧、法官雄辩能力以及法律教育成规等诸如此类的事物而构设出来,总是社会的产物。他在《国学讲演录·小学略说》中这样写道:吾人释经,应有一定规则。

蒙元史专家翁独健对于法学与历史研究的关系也有独到而精辟的见解,他提出要用民刑诉讼的方法去研究历史。汪辉祖强调读书、读史以制事:经言其理,史记其事。

“干部就是要对得起群众的眼神”

无论薛允升的《读例存疑》还是沈家本的《历代刑法考》,所使用的均是乾嘉考据学的方法。人们今天所说的历史在古代仅称为史,历指的是历法。

程颢《行状》中可见他是一个善断狱的好官。其二,对于证据的重视,致力于坐实历史事实,对于历史考据的结论如同对于案件裁决唯律是遵,依律阐义,防止遽下论断。其三,不同于有据而无证的传统,强调法律推理,用魏源的话来说,土生禾,禾生米,米成饭,而耕获舂炊之节次,宜各致其功,不可谓土能成饭也。朱子论格物与读书,也常用断狱为例。他主张:凡事之可信与否,当视其事之是否有征,不可征而必信之,非愚即诬也。他认为历史包含事实褒贬文采三要素,而事实是修史中的第一要素,既不将历史事实看作单纯的人类社会过往历程,也不简单地认为史书记载的内容就是历史事实,而是强调客观历史与史家主观认识两者的有机结合。

他明确指出:读书有疑问,必须如老吏断狱,直是推勘到底。事实上,明清时期大量的学案著作问世,这中间的关系是一望而知的。

吕芝田强调制作法律文书和作文章一样,必须遵循六种方法,即所谓叙供者,代庸俗达意,词虽粗浅而前后层次、起承转合、埋伏照应、点题过脉、消纳补斡、运笔布局之法,与作文无异。章太炎认为今之学者非特可以经义治狱,乃亦可以狱法治经。

指的就是其以治律的缜密精神和方法来治学。数学之为科学方法,可毋庸多说。

当时,国家的法律是作为档案掌管在史官手中的,史官从某种程度上讲,就是从事立法活动的官员。清初史学家潘耒治学偏重考证,常常把作史与治狱并举,强调是非曲直。以治律的缜密精神和方法治学,对于学问的精密有重要的作用。清人邹鸣鹤在《刑部说帖揭要序》中一语道破其间奥秘:夫治律犹治经也。

这其实体现了司马迁对武帝政治的深刻贬损。不参其解于至深至浅至奇至正至无常至有主,不足以得律学之至当。

中国古代有治河以《禹贡》、断狱以《春秋》、占天时以《邪风·七月》、察地理以《职方·九州》的传统,史学一向在法律、天文、地理、水利、农业生产诸方面具有借古鉴今、直接为具体学科服务的功能。虽然史官地位从上古三代到西汉,经历了由尊而卑的演变,职责范围也呈现出逐渐缩小的趋势,但官修正史始终是中国传统史学中的主干与主线。

作史者,一事不核其实,则溢美溢恶,而万世无信史。博闻多识非难,参伍而折衷之为难。

但是,《史记》是司马迁的发愤之作,在写什么与怎么写上,司马迁不经意地掺入了个人好恶与价值判断。所以,明清时期有许多以学案命名的论著,终明之世,学案百出。有疑狱,辄令依古义平议,所平反全活甚众。胡适认为,古代文人审判狱讼的经验是考证学的一个重要来源,考证之风大概是从刑名之学来的。

在以史为法的意识支配下,手握史笔者明正邪,别善恶,操斧钺权,褒贬百代,恰如韦安石所慨叹,世人不知史官权重宰相,宰相但能制生人,史官兼制生死,古之圣君贤臣所以畏惧者也。主簿之类职位的历练无疑是朱熹生命历程中重要的环节,他不仅有大量关于法律问题的论述,其法律思想也为后世所关注。

他悉心刑名之学,有《佐治药言》《续佐治药言》《学治臆说》《学治续说》等著作,流传甚广,影响很大,但许多人不知道其还在史学方面有《元史本证》《史姓韵编》《九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同姓名录》《二十四史希姓录》《辽金元三史同名录》等著作。例如,《史记》为循吏写传记,仅涉笔先秦,而为酷吏作传记,独载述汉朝。

中,本来指的是古代的簿书,即竹简、牍、版之类的书写材料。司马迁的《史记》堪称历史著述的典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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